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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报警中心在线咨询诈骗 96110网上举报平台

时间:2025-12-03 17:41:12 来源:本站

2020年12月起,袁某与“纪总”互发多条诈骗案例的网页链接,商讨可参照制作的诈骗平台。2021年6月,袁某和纪总确定通过搭建虚拟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袁某负责提供虚拟币交易平台、租用服务器以及平台修改、测试、完善等技术支持,“纪总”负责寻找客户具体实施诈骗。2021年7月,陈某、洪某等5人明知平台可能被用于诈骗活动,仍帮助袁某对软件进行二次开发。袁某将创建后的新平台交付给“纪总”,该平台于7月中旬投入使用。经查,至案发,该平台骗取多地2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42万余元。本网邀请南通市崇川区第三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陈宝红结合案例和大家谈一谈如何防止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守护个人财产安全。

 

苏检君:本案是如何案发的?

陈宝红:一位热爱理财的股民周某,称其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跟着一名自称老沈的股票老师投资静待上市的虚拟币,周某一共投资了700余万元,锁资解封日,周某准备出售虚拟币时,发现APP打不开了,发现被骗,立即报警。警方遂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袁某、陈某、洪某等6人抓获归案。

苏检君:该案中被告人具体是如何搭建虚拟币交易平台软件的?

陈宝红:被告人袁某从网站上下载软件源代码,交由陈某二次开发,陈某找来洪某、詹某等4人根据袁某提供的软件源代码和修改要求,通过修改后台服务器数据、端口链接,删除验证码端口、增加人工客服链接入口和控盘机器人等,创建通过后台可以直接操控涨跌走势、控制被害人充值提现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平台分为安卓端、苹果端和网页版,制作好后由袁某测试完成后交给纪总上线运营。

苏检君:请介绍一下该案的法律适用情况?

陈宝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较长,行为人之间沟通联络相对松散,对于诈骗罪共犯认定标准往往不好把握,实践中容易出现本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却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量刑较轻的罪名处理的情形,导致重罪轻诉、罪责刑不相适应。比如本案中袁某的行为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构成诈骗罪引发争议。我们在综合全案证据的情况下认为,袁某事前与纪总商量诈骗项目、诈骗类型、诈骗软件搭建等事项,事中召集人员为纪总搭建虚拟币交易平台,并且根据纪总客户的要求,修改完善虚拟币交易平台,配合纪总关闭交易平台,并主动提出删除服务器数据,袁某明知纪总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出谋划策,制作交易平台,配合完善平台信息等,造成被害人1642万余元的损失,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而陈某、洪某等与上家纪总不直接联系,在具体修改制作软件的过程中明知软件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然帮助二次开发,最终软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苏检君:制作软件、提供技术支持是一个中性行为,但是将软件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就是常见的虚假平台投资理财类诈骗,该类案件信息技术专业性强,如何对这种犯罪行为审查定性?

陈宝红:首先,审查行为人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认知程度。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只是概括地认识,并不知悉具体的诈骗类型、诈骗手法等。而在诈骗罪共犯的场合,行为人知晓具体的诈骗内容、诈骗方式等。其次,审查双方意思联络和行为联系的紧密程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之间的联系相对松散、不固定,没有形成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紧密联系。而在诈骗罪共犯案件中,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之间的联络相对紧密、固定,联络内容相对具体,往往体现为事前通谋或事中勾连,或者至少是“心照不宣”。双方行为之间更加紧密,形成一个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整体。再是审查犯罪所得。诈骗罪共犯案件中,行为人获利较多,直接与诈骗金额相关联,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获利一般获利较少,与诈骗金额没有直接关联。